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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粉尘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介煤安发〔2014〕275号文件《介休市煤炭工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煤矿粉尘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深刻吸取江苏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按照介休市政府安排,决定开展粉尘防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随着煤矿开采技术的发展,采掘装备日趋大型化,工作面单产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煤尘危害日益严重,防治难度加大,要充分认识煤尘的危害性及煤尘爆炸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始终把煤尘防治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深刻吸取江苏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格落实防尘各项措施,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坚决防范和遏制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组 长:李春祥
副组长:李存清 庞贵智
成 员:安志忠 邹熙源 苏文彪 薛玉林 职风德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通防部,负责粉尘专项检查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
三、检查时间、方法
1、单位自查:8月12日—8月31日,各单位对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全面自查。
2、集团检查:8月12日—8月31日,集团组织对各单位安全检查同时,逐条逐项进行煤尘防治检查。
3、上级抽查:8月12日—8月31日,晋中市煤炭局、介休市场煤炭局、山西省煤炭厅在期间进行“三查三补”检查同时,重点督查粉尘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内容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1、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以及选煤楼、洗煤厂等产生粉尘地点均必须设防尘管路。
2、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主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主通阀门。
3、地面水池及入井管路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掘巷道管路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防尘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及压风管。
4、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二)矿井必须落实各种防尘措施。
1、采掘工作面(炮采)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外部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爆破前后,应冲洗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洒水。用爆破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并严格控制装药量,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并洒水。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2、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除外),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3、采煤机、掘进机必须有自动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必须安设喷雾装置,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
4、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煤层注水必须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低于4Mpa,上下煤仓口、溜煤眼口、地面带式输运机及爆破时高压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6、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内喷雾使用压力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7、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式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降尘风机。
8、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他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可产生煤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9、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定期对井巷进行冲洗、刷浆,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确保各地点没有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
10、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的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喷射时必须冲刷岩邦,工人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三)矿井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爆措施。
1、高瓦斯、突出矿井所开采煤层,每年至少测1次,其余2年至少测1次,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爆炸性进行签定。
2、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推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它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3、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的质量,应符合规定:①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隔爆棚水量400L/m2水棚距顶梁不小于100mm,距轨面不小于1.8m,棚区长度不小于30m;②采掘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隔爆棚水量200L/m2 ,棚区长度不小于20m;③水棚的排间距离应为1.2-3m;④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4、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的数量、水量或岩粉量的安装质量是不是符合要求。
5、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四)要强化通风和火源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排查无风、微风巷道,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防电器失爆,严格火源管理,严格井下电气焊与用火管理。认真落实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防范瓦斯煤尘爆炸的事故发生。
(五)矿井积极开展粉尘检测为主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
2、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定期对粉尘进行监测,粉尘浓度符合规程规定。
3、矿井必须配备呼吸性粉尘采样器。
4、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各种记录、图纸、台账齐全准确。
5、为煤矿企业提供粉尘检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市局劳动用工中心审查登记。
6、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并及时公布。
7、粉尘危害必须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情况。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粉尘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9、落实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措施,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演练。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子公司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粉尘防治专项检查领导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开展全面检查。
2、落实各项要求。各子公司要健全煤尘防治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把煤尘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确保《煤矿安全规程》等关于煤尘防治的规定执行到位,凡是供水系统、降尘隔爆措施、通风管理、粉尘检测不到位的煤矿企业,严禁生产建设。
3、严格检查标准。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各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并报集团通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