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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分类:
安全管理
作者:
来源:
2015/09/08 14:48
【摘要】: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晋煤办防爆发[2015]468号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煤矿民爆物品事故发生,根据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安排部署(市煤安发[2015]29号)和介煤发[2015]259号文件精神,现将民爆物品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同煤集团姜家湾“4.19”重大透水事故和平遥兴盛煤化佛殿沟煤业公司“6.7”较大有害气体窒息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煤矿民爆物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集团成立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工组领导组,全面负责本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  长:李春祥 

副组长:张子滢  刘  佳 杨  刚  李存清  薛玉林  

庞贵智  苏文彪    刘泽军  职凤德

成  员:集团各部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朱士军担任,负责方案制定,资料收集汇总等内容。

三、检查内容

1、煤矿企业民爆机构建立及运行情况;

2、煤矿企业民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的建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煤矿企业涉爆人员档案、持证情况。

4、煤矿企业使用民爆物品证照手续是否齐全,进入煤矿井下的涉爆物品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公安部门规定,生产矿井自行承担井下爆破作业,建设矿井须聘用有资质的营业性爆破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5、煤矿每月召开的民爆物品专题会议和专项检查以及查出问题整改落实记录。

6、煤矿企业上级文件精神的传达落实情况。

7、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我局制定的介煤安发〔2014〕96号(关于规范煤炭企业井下民爆物品使用管理流程的通知)文件规定;

8、对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执行情况。

9、煤矿企业近三年来火工品使用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煤矿企业自查,集团对所属煤矿企业全面复查,并且做好迎接煤炭厅将组织抽查和督查。

在煤矿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集团要对所原煤矿复查检查覆盖率达100%,并要配合好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五、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及自查自纠(7月15日-7月31日)

2、第二阶段:集团公司从8月1日-8月15日对所属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要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和检查内容进行,对查出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到位,同时对煤矿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整改,确保检查效果。

3、第三阶段:全力配合晋中市煤炭局、省煤炭厅抽查监查(8月10日-9月30日)。晋中市煤炭局、省厅将组织督查组对各煤炭企业民爆物品专项检查的安排部署和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4、第四阶段:检查总结(10月1日-11月30日)。各煤矿企业要对这次专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总结并上报安监部,由集团公司安监部上报局里。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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